当事人供述认罪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2024-07-18 20:4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当事人供述认罪是不可以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的。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方式是侦查阶段会被撤案处理;审查起诉阶段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刑事证据的特性包括合法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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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供述认罪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供述认罪是不可以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如何处理
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三、刑事证据的特性的是什么
萤火法务网提醒,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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