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该怎样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
大家注意了。
如果有人拿着信用卡故意占便宜,超出了额度或期限,就算银行催过他两次,超三个月都没还回来,这就叫“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怎么定义的?就是那种明明知道自己还不起钱还要刷爆,或者把刷掉的钱乱花最后还不上,还有就是刷完以后躲起来,变着法子不让银行找到他催债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应该怎样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
二、应该怎么样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
首先,针对“恶意透支”这一行为,我国司法解释新增了两项限定性规定:其一是发卡银行必须实施至少两次的有效催收;其二则要求持卡人必须在逾越三个自然月份后未偿清所拖欠之资金。
这其中便明确剔除了由于未能接获相关银行催收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而致使未如期还款的情形。
当持卡人因缺乏通知或文件未能及时还款,但其逾期未达特定期限时,不应被视为“恶意透支”。
鉴于“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欺诈罪行且该犯行为方式系故意为之,故其在主观态度上必然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这也是此类犯罪行为的关键构成要素。
“非法占有”乃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核心界线,仅有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进行透支的行为方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进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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