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于探望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2.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应由双方首先尝试协议决定。若协议不成,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3.若父或母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得到恢复。
二、探望权中止的法定条件
探望权的中止并非随意决定,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探望权人若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中止其探望权。
2.若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严重疾病,也会考虑中止探望。
3.当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了子女的利益,这是必须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4.如果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这也可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5.其他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探望权的中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他原因,如父母间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等,都不能单独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三、探望权申请与中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申请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义务协助。
关于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在探望过程中,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中止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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