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1.财产保全担保,即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用以在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时,申请人或担保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两种类型。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担保的范围首先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3.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
4.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5.担保的数额应足以赔偿因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与财产保全的金额应相当。
6.具体的担保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保全申请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须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5.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保全申请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三、实施财产保全的措施
实施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
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
2.扣押: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场所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被扣押物可由当事人保管,但不得使用。
3.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存款。
4.还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5.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物,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等,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变卖并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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