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案例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新生儿,最终获得4万余元的赔偿。
2008年1月1日,史某因孕产入住某社区医院,孩子闵某于当天出生。在生产过程中,闵某的身体遭受了损害。当即,在该医院的帮助下,急转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论为:新生儿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左臂丛神经损伤、右肱骨骨折等。2008年1月10日,转院至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进一步治疗。
史某及其家人认为社区医院的诊疗及生产操作行为存在不当,致使闵某身体受损,多次找该社区医院进行协商赔偿问题。该社区医院仅垫付医疗费10000元,其他费用拒绝支付。
无奈,史某于2008年底,以其孩子闵某的名义将该社区医院及其隶属的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社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54691.79元。二被告认为,该社区医院在为原告提供分娩医疗服务过程中治疗措施得当、抢救及时、并无过错;原告的病情属于产后并发症,与院方无关,且该社区医院已经尽了风险告知义务。故对原告主张各项损失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负有证明其无医疗过错或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社区医院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医疗纠纷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故本案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法院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含医疗费、陪护费等费用共计48137.79元。又因该社区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所隶属的单位承担。故法院最终结合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324.01元,扣除社区医院垫付的10000元,剩余33324.01元。
案件及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平复了激动情绪,且均未提出上诉。
二、新生儿医疗事故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意见处理。
三、新生儿医疗事故如何起诉
新生儿医疗事故这样起诉:
(一)受害者先写好起诉书,准备新生儿由于医院出现医疗事故的证据;
(二)向医院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只要符合条件,人民法院都会受理该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举证;
(五)人民法院发送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
(六)人民法院庭前调解;
(七)开庭审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