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分类
在侵权行为中,当行为人之间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时,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另一种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其特点在于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因此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2.而对于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当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如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彼此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二、有无意思联络区别分析
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1.有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是指各加害人之间有通谋,他们的侵权行为凝结成一个整体,而非单独发展或偶然竞合。
这种侵权行为因意思联络的存在而变得更加严重,法律上对各致害人课以更严重的连带责任,旨在周全保护受害人并对致害人起到惩戒作用。
2.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是指各受害人之间无任何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或通谋,各人的行为是独立发展的。
虽然从主观角度无法将各致害人的行为凝结成一个整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公平和其他因素的考虑,仍可能适用连带责任。
因此,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之形态进行细致的考察十分必要。
三、共同危险与侵权区分
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如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等。然而,二者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
1.真正的行为人是否确定是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
(1)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是确定的,不存在一个推定行为人的问题。
(2)而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虽然参与共同危险的行为人是确定的,但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因此要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
(1)在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的。
(2)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全部危险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具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
3.法律责任的不同也是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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