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哪些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围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以下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提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