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包括:
1.诉讼案件中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书、答辩状,以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和案件背景。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以反映工程实际施工情况。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条款。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以确定工程的时间节点。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以核实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用。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以反映工程的预算和结算情况。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了解工程的招标和投标过程。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以获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现场信息。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以了解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安排。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以补充证明工程造价的相关事实。
这些材料的提交将有助于鉴定机构全面了解工程情况,准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材料的范围说明
1.鉴定材料的范围应涵盖与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和证据。
2.这些材料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合同等,还包括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相关的专业工程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
3.还应包括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以及涉及工程造价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工程造价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三、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
1.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3.根据该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这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和对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的限制。
4.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鉴定范围。
5.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这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鉴定工作并提高鉴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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