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
1.根据这一规定,任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也不得代理、设计、制作或发布这些广告。
3.虚假宣传行为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二、虚假宣传行为要点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要点:
1.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角色可能会重叠。
2.这些主体必须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意味着虚假宣传的内容必须足以误导消费者或公众,对他们的决策产生影响。
4.在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广告主,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都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8条,如果因为发布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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