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1.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两类案件: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两类行为必须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2.如果针对这些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则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应纳入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3.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其公共性,涉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尽管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其受害人是可以确定的,诉讼目的是为维护个人利益,因此仍然属于私益诉讼。
4.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两类情形,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
二、公益诉讼起诉主体
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被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关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其含义是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仅要求其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也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2.而“有关组织”的范围,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这些组织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并且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依法登记成立、长期从事相关公益活动等。
3.对于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以及针对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索赔的主体,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其提起的公益诉讼。
三、公益诉讼管辖法院
1.在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方面,为保证案件审理效果,原则上民事公益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3.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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