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呼唤铸就反垄断法的效益、自由、正义的价值,而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设计更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正义、效益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公益价值
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竞争的有效性是反垄断法一切努力所期望达成的终极效果,但是,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过度的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成本的增加,允许某些领域存在垄断状态,允许一定程度的企业合并,正是考虑“社会公益”价值的充分体现。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二)正义价值
“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等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或许对正义的表述千差万别,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对公正理念所蕴涵的法的精神和功能的追求。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目的必然也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做出特殊调整。在利益权衡之下,将某些类型的企业合并排除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从某种角度而言,正是为了更好地对那些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的企业合并加以监控,则从更大范围而言,正是突出了正义价值。
(三)效益价值
“法和效益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这种联系经由经济分析法学的努力,大多数法学家已经认可经济效益为法的价值观之一,然而,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合并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会大于其可能产生的垄断定价成本,3在这种情况下,一项禁止合并的判决的效果就不言自明了。所以,理应对企业合并进行辨证的综合考量,判定企业合并的豁免,从而突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的效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