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1.行政授权改为行政委托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原行政授权改为依法进行行政委托。
2.凡进必考
新《办法》取消了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款,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即“凡进必考”。
3.考试科目减少了
新《办法》规定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
4.部分免试的条件
新《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会计基础与实务》考试科目: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且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人员;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全国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
5.从业资格与职称脱钩
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聘任脱钩。
6.会计岗位有哪些
新《办法》规定,会计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7.取消注册和年检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和年检制度,加强了日常管理和重点抽查。
8.考试教材不再指定
新《办法》明确,财务部只发布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考试大纲组织命题、考试、发布成绩、颁发证书,不再编写考试指定教材。
9.考前培训社会化
新《办法》取消了授权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的规定,考前培训实行社会化。
10.从业资格与继续教育脱钩
新《办法》改变了现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年检)紧密结合的方式,规定对长期未参加或完成继续教育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证书。
11.行政处罚
新《办法》明确,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外,本办法行政委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也可以自行实施行政处罚。
12.国民待遇
新《办法》对港、澳、台及境外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其报名条件、考试试题、免试政策、证书登记、证书吊销等事项同内地一致。
二、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三、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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