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次失业金怎么领取
1.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在被单位开除或辞退后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设立的补助制度。
2.在领取第一次保险金后,如果再次失业并满足二次失业金领取的标准,您是有权利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领取流程如下:
(1)您需要确保在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定年限。
(2)您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您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二次失业金的申请。
(3)经办机构会根据您的缴费记录、失业登记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核定您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金额和期限。
(4)您只需按照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填写相关表格,即可领取您的二次失业金。
二、二次失业金领取标准
二次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主要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4.对于大龄失业人员如果实现自谋职业,即使已经停缴社保费超过了6个月,也可以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可达3年。
三、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二次失业金的领取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累计缴费时间、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等。具体的领取金额和期限则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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