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表述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是企业则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错过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可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口头申请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其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行政复议申请步骤
行政复议的申请步骤包括:
1.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复议机关通常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2)对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地方政府;
(3)对于最高人民行政机构或省级的行政复议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
2.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在收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受理并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行政复议适用机关
行政复议的适用机关根据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通常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2.对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地方政府。
3.对于最高人民行政机构或省级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通常为该机关本身。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选择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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