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
1.工商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对于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们有权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4.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具有更高的管辖权,负责管辖应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各级工商管理隶属管辖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中,各级工商管理机关之间有着明确的隶属管辖关系。
1.工商行政管理所作为基层执法单位,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2.对于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其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当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存在困难时,可以将相关违法情况移交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三、跨区域及移交案件处理
在工商行政处罚中,当涉及到跨区域案件时,处理原则同样明确。
1.如果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当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3.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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