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1.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2.根据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4.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但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1.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以及中止和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是无效的。
3.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存在某些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诉讼时效将会中止。
4.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当存在某些情形,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将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特殊情形中诉讼时效
除了基本的诉讼时效规定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
1.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有一些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3.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对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且这些权利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在起诉的过程中,如果遇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很可能是由于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我们在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确保我们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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