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解散的条件
合伙人解散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人解散时的清算流程
合伙人解散时的清算流程如下:
1.选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备案登记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结算工资、税费等,进行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人解散亏损如何分担
合伙人解散亏损的分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商事合伙按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分担,民事合伙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实务问题主要是实缴或盈余比例不清,未实际出资合伙人对亏损存在过错时的责任,非货币出资合伙人在分担亏损时的方法等。因此萤火法务网提醒您,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设备、房产等物应当做好物权变更,劳务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等也应当在合伙文件中明确使用范围、折抵货币出资额、退出方式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