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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2022-02-04 07:06: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我们知道,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基本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行使包括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票据。那么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萤火法务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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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发言中指出,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力履行付款义务而无法付款的情形。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现将与票据追索权行使条件有关的关联法条列示如下:

1.《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3.《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4.《票据法》第六十四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二、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开具书面证明

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承兑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到期但并未得到价款,但如果只有付款人的口头拒绝,是无法让前手相信持票人主张的事实,只有白字黑字的书面载明拒绝事实,持票人才有法律保护的追索权。除此之外,持票人还需将被拒付的事实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2、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

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不同角色的人享有权利的时效不同:

(1)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人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手不仅限于出票人,持票人还可以向任一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2)背书人或保证人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人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前手追偿。但与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诉讼时效。

3、追索权人可以请求的金额不限于汇票金额

追索权人为了索取欠款而支出的利息、费用也属于前手应该偿还的金额,前手取得票据后同样可以继续追偿,具体包括:

(1)被拒付的票据金额;

(2)票据自到期日或提示支付到清偿日为止,所负担的银行利息;

(3)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各项费用。

由此看出,票据流通的次数越多,债务人的负担越重,债务人可以通过开具载明“不可转让”的票据减轻自己的负担。

4、票据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

如果你的票据真的因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不当而消灭,也不必担心。在法律上,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相互独立,意味着即使持票人没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三、票据追索权时效

票据追索权时效:《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一)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二)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三)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萤火法务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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