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可以明确几个被告
1.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数量取决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者。
2.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告。
3.当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将作为共同被告。
4.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将成为被告。
5.《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如果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被告。
6.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
7.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此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那么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
二、行政诉讼起诉地点
1.行政诉讼的起诉地点是根据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来确定的。
2.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3.在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4.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特殊案件可能会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地域管辖,它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6.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则包括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专属管辖以及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7.裁定管辖,它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2.一般来说,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那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4.如果原告只是自称找第三人要求权利,但无证据证明向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反映过情况、主张过权利,那么根据认定的事实,其起诉可能已超过法定期限。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但如果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起诉地点的选择和起诉期限的确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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