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就原告的9种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条件及适格性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险金的请求权,说明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属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
三、不适格情形的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驳回起诉,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如果被告主体不适格导致原告无法有效参与诉讼,法院可能会选择驳回起诉。
2.但如果被告主体错误但原告主体适格,且案件应当受理,法院则可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不适格并不意味着被告身份不明确。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的身份信息或者是资格权利义务等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身份不明确。
因此,对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不能简单地驳回起诉。权利人仍然可以正常申请诉讼,由法院来判断被告是否适格。
除了被告主体不适格,还有其他导致诉讼无效的情形吗?你对本文有何看法或疑问?在萤火法务网上发表你的观点,和我们一起探讨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