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如何调取证据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所调取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取书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应当明确调取书证的目的和范围,确保所调取的书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和必要性。
2.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向书证的持有人或者保存单位发出调取通知,告知其有关权利和义务。
3.公安机关在调取书证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确保调取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书证的原件与副本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调取书证的原件或者副本。书证的原件是指原始的、未经改动的书证材料,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2.如果书证的原件无法调取或者原件已经遗失,公安机关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3.在调取书证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时,公安机关应当核对原件与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4.如果副本或者复制件与原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所调取的书证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调查笔录的要求
调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公安机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调查过程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不得捏造、篡改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2.调查笔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和格式,确保文字清晰、准确、易懂。
3.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在调查笔录中应当说明所调取的书证来源和取证情况,特别是当调取的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时,更应当在笔录中明确说明。
总之,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所调取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调取书证和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当注意细节和规范要求,确保所制作的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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