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1.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主要采取依案卷审查的方式。这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
3.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性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案卷排除规则”的合理内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庭审质证程序
庭审质证程序是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当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2.相关解释则进一步强调,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这一程序不仅保障了有关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更是诉讼正当程序的重要标志之一。
(2)通过质证,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相互质疑,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从而确保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
三、全面客观证据审查
1.在行政诉讼中,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2.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同样适用。
(1)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其种类和来源而有所偏颇,无论证据是由哪一方提供,人民法院都应当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这样才能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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