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可以吗
1.在行政诉讼中,当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进行的否定评价。
2.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再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
3.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上诉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上诉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人必须适格: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上诉的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上诉对象必须是可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如果逾期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三、上诉的法定期限与方式
1.在行政诉讼中,上诉的法定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时间限制。
2.根据法律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3.当事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提出上诉,否则将失去上诉权,判决或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4.关于上诉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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