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败诉了可以再民事诉讼吗
是的,行政诉讼败诉后,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再次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如果行政诉讼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在满足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驳回情形
行政诉讼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驳回: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但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
8.起诉人重复起诉。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受理,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再次民事诉讼的条件
在行政诉讼败诉后,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再次提出民事诉讼:
1.起诉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前一次行政诉讼的审理需要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那么在行政诉讼中止后,民事诉讼的结果将影响行政诉讼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根据民事诉讼的结果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4.起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5.起诉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纠纷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不能再次起诉。
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判断。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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