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首先因为它符合涉外行政诉讼的定义具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根本特征——涉外性。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制度,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代理、期限和送达制度等,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其次在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独特之处,使他区别于其他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体涉外性。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相应地国际贸易商可以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等类别。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当事人结构,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通常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除了原告、被告之外,会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国内生产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是采用倾销等手段对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国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国外出口商的情况下,第三人通常会可能会是国内进口商或者国内生产商等。总之,根据国际贸易行政治理关系的特点,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原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常会有外国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当事人。
第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非凡范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范围,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其他领域的涉外行政诉讼,如公安、民政等领域的明显不同,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非凡范围。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受WTO法的影响,具有弱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WTO法定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尽管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而且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也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整个国际贸易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WTO法、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非凡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将会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更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