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质证
对司法鉴定报告有异议时,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质证。
1.从内容层面来看,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主要关注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相关性。
(1)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质证的证据应当能够当即认定,如果无法当即认定,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2)如果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2.从形式层面来看,司法鉴定报告的质证还需关注其表达的规范性、逻辑层次的清晰度以及合法性。
如果发现鉴定书在形式上存在表达不规范、逻辑层次不清晰等问题,或者欠缺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应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二、内容和形式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除了关注司法鉴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2.应当注意司法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是否得到业界的认可。
3.还需要关注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过程和鉴定人的资质、经验等方面,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是否具备进行鉴定的能力和条件。
三、司法鉴定申请步骤
司法鉴定申请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
(1)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2)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3)如果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出具委托书;如果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3.鉴定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3)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4.出具鉴定文书。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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