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一旦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受案范围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则可以受理这些案件。
3.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主要由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则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上,仲裁是一裁终局的,而法院诉讼则是两审终审。
5.在收费方面,仲裁费用较高,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二、受案范围和程序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受案范围和程序上也存在不同。
1.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法院则可以受理更广泛的案件,包括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等。
2.在程序上,仲裁程序相对简单,一裁生效,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1)为了避免出现错误,仲裁法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2)法院诉讼则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三、收费和执行权利差异
1.在收费方面,仲裁费用通常较高,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这与法院的诉讼费用制度有所不同。
2.在执行权利方面,仲裁委员会没有冻结房产和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法院则具有这些权力;如果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当事人需要向法院申请。
这种差异体现了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职能和权力上的不同划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包括管辖范围、受案范围、管理机构、程序、收费以及执行权利等。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者在职能和权力上的不同划分,使得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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