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已终结执行结案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已终结执行结案,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状态。
这种状态表明案件的执行阶段已经正式结束,未来也不再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况包括:
1.申请人撒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3.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一旦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立即生效。
二、执行终结的效力
执行终结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即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这意味着案件在程序上已经得到了最终的处理,执行程序不再继续。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
三、执行程序终结与执行终结的区别
执行程序终结和执行终结虽然都涉及执行程序的结束,但二者在定义、后果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定义不同:
(1)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2)而执行终结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2.后果不同: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条件允许,案件可以恢复执行;而执行终结则是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
3.法律效力不同: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主要是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而执行终结则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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