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驳回后还可以再申请吗
1.执行异议的裁定有相关标准规定,并不是申请即可通过,也并不是只有一次申请机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若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人民法院会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3.若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驳回后,异议人仍有机会再次申请。
二、执行异议申请的条件
执行异议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根据该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因此,执行异议申请的条件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
三、执行异议之后的复议途径
1.如果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异议人可以通过复议途径进行救济。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4.如果复议申请被接受,那么原裁定将被撤销或变更,异议人将有机会再次提出异议申请。
因此,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异议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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