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在民事案件中,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
1.当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并违约被起诉时,原告通常会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尽管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但总公司仍需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3.原告有权选择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即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在诉讼过程中,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辩护。
5.如果分公司的财产足够承担相应责任,则先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法人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通常由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需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分公司则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可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且活动范围受总公司授权限制。
3.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对子公司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通过投资决策和任免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2)分公司则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其财产、业务和人事均受总公司管理。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则因无独立财产,其债务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5.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1)在诉讼中,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因不是独立法人,当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并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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