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
1.担保人在被起诉时,应当从担保的有效性、担保责任的承担期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等方面进行抗辩。
2.具体来说,如果是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3.而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还债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4.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人答辩自保条款
担保人在答辩自保条款时,应当注意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不同。
1.对于连带担保,出借人可以选择从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挑选一个来还款,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
2.而对于一般担保,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后仍没有还清的剩余部分,则由担保人来偿还。
3.如果担保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或者担保方式不明确,担保人将按照连带担保来承担责任。
三、担保人答辩免责条件
担保人在答辩免责条件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
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则保证人不能免责。
4.如果担保人能够及时履行担保义务,也可以免于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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