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中对鉴定意见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二、行政诉讼需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关信息;
2.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明相关材料;
3.起诉状;
4.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三、行政案件的证据形式有哪些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行政案件的证据形式有: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