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据因程序违法而失去合法性。
2.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如偷拍、偷录、窃听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以及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
3.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提供的,都不应被采纳。
4.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材料,也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6.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以及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也不应被采纳。
7.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以及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同样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二、非法手段获证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被认可的。
1.这包括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2.这些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因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3.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将不予采纳,并可能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律追究。
三、超期及技处理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是不被采纳的。这包括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超出期限的证据。
1.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也是不被认可的。这类证据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因此不具备可靠性,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2.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存在超期或技术处理的情况,将不予采纳,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真实、可靠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3.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可靠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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