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二审有新证据的处理
在行政诉讼二审中,若遇到新证据的出现,首要步骤是对其进行认定。根据司法实践,新证据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若在举证期限内新证据已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并未知悉或掌握,则该证据可被视为新证据。
2.若当事人明知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但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除非法院已进行释明,否则该证据不被视为新证据。
3.当事人若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则该证据也可被认定为新证据。
4.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同样被视为新证据。
5.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法院准许延期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该证据也可被视为新证据。
6.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则不应将其视为“客观原因”。
二、认定新证据的标准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包括两类: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三、二审新证据提出时间
1.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2.若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则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若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并非新证据,则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4.若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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