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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2023-08-22 00:1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在超过一年期限时仍未行使权利的,则会导致权利消灭。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范围应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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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范围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

三、船舶优先权的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海事优先权诉讼以当事船舶被扣押为必要条件,至少是在诉讼结束前船舶被扣押。

至于起诉前或起诉时是否扣押,可以在所不问。普通海事诉讼虽然也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但普通海事诉讼不以船舶扣押为必要条件。如果在诉讼结束前船舶一直未被扣押的,即使是船舶优先权人提起诉讼,也只能属于普通海事诉讼,不能将船舶所有人作为债的担保人列为被告。

2.船舶优先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被扣押的船舶行使优先权,即在船舶价款分配中优先受偿。而普通海事诉讼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3.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对船舶不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该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虽然可以对海事赔偿的责任人的财产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对船舶所有人当事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也不能对船舶所有人的担保的财产—被扣押船舶的价款不能申请立即执行。这是因为,该价款的分配要受到法律规定的船舶价款分配程序的限制,只有在有关的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依法参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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