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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哪些
2023-10-13 01:4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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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是哪些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二、怎么确定民事诉讼法院管辖法院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法院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异议什么时候提出来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的时候提出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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