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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
2021-06-08 07:06: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船舶租赁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少见的情形,它是指由出租人提供合同,有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一般来说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因此接下来将由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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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二、定期租船合同三、光船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具有使用权,光船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船舶还具有占有和收益权。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2)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3)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

光船租赁合同,又称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是:(1)船舶在租期内,由承租人雇佣和配备的船员所占有,并由承租人使用和经营,即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但船舶的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2)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光船租赁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具有某些物权的特点,承租人依照光船租赁合同对船舶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船舶租赁权。承租人在租期内对船舶的租赁权受到保护,排斥出租人和第三人的侵害,出租人将船舶让与第三人时,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船舶租赁的方式不一样,一个是配备船员,另一个是不配备船员。以上便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萤火法务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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