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2022-09-06 08:36: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航次租船合同特点是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在约定的航程期间,将船舶(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以及出租人应对运送的货物负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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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航次租船合同特点如下: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
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有:
1.出租人和承租人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2.船舶说明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是出租人如实陈述船舶的有关情况,目的是使相应的船舶特定化。它是承租人决定是否租用船舶和衡量是否履约的重要依据。
3.预备航次条款
预备航次是指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有时是前一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为装货而驶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萤火法务网提醒您,预备航次条款涉及到两项重要规定,即受载期限和解约日期。
4.货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涉及到装船货物的种类、数量和提货货物的时间。
三、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默示义务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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