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二、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显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相违背,但是,该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与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以及海商法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它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以及责任保险人的利益,对海上运输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何种性质的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又是何种性质的权利?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请求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具有诉讼中防御的特点。”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一般在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时,由被请求人作为一种防御手段来行使,所以该权利的行使一般发生于请求权行使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该条的规定,申请行使责任限制权常常发生于债权人提出海事赔偿请求之前,但这与责任限制权的抗辩权性质并不矛盾,虽然申请人在申请责任限制时债权人可能并未提出海事赔偿请求,但是申请人申请责任限制的目的确是为了对抗将来发生的请求权。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都作了规定,其中《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的规定较为详尽,本文拟对我国法律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程序的一系列规定作简要的评价,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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