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租船合同需要登记吗
船舶光租根据个人的需要确定是否办理登记。海事局不强制。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
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用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
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三、租船承担的责任
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租的船舶本身可能引起的责任。
2、承租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对船舶造成的损坏。
3、燃料的使用不当对船舶造成的损害。
4、所载货物本身可能引起的责任。
5、货物索赔。
6、承租人对装货、积载及卸货的责任。
7、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
8、承租人的侵权责任。
9、承租人承担船长遵从其指示所产生的责任。
在转租合同下,承租人面临的责任和风险
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时受到两份以上(至少两份)租船合同约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原合同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租船合同是背对背的情况下,承租人面临的两个合同不一样,因此,承租人仍会面临如下风险:一是出租人向他索赔,他再向次承租人索赔时,如果次承租人已经倒闭,此时承租人只能单独面对索赔。二是次承租人向承租人索赔时,承租人首先要应诉,在举证方面可能会受到困绕。三是对承租人来说,诉讼和仲裁并非是象自然科学那样绝对,对同一事实,不同的仲裁员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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