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的分类
(一)最惠国关税:最惠国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协定关税:协定关税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三)特惠关税:特惠关税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普通关税:普通关税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关税税则的分类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
(一)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二)复式税则: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三、关税的具体分类
(一)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二)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
(三)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2013年之前,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税率。
(四)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由此可知,关税货物按国别来源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通常有四种。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税按货物国别来源而区别对待的原则的分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萤火法务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