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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的差别
2023-09-17 00:5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对比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的差别是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管辖权的来源不同、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是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程序有较大的自主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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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比国际诉讼与国际仲裁的差别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与选择仲裁机构相比,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要受到许多限制。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如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联系的第一审法院;协议管辖只限于非专属管辖的案件等。

3.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具体案件的仲裁员是根据当事人的指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方式产生的。法院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由法院任命,当事人无权指派或选择法官。

4.审理的程序和效力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庭要按照当事人选择或同意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仲裁裁决,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程序法,法院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国的程序法审理案件。诉讼般为二审终审制,有些国家甚至实行三审终审制。若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只有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被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效力。

二、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

1.协议仲裁。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国际仲裁委员仲裁范围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国际仲裁委员仲裁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

(1)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

(2)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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