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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023-07-12 00:01: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协议原则、公平原则、独立裁决原则、保密审理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涉外仲裁的主要特点有涉外性、民间性、中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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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如下的:

1.协议原则

所谓协议原则,是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3.独立裁决原则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4.保密审理原则

保密审理即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5.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

二、涉外仲裁的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

三、涉外仲裁裁决谁可以有执行权

对于涉外的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是有相应的执行权的,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萤火法务网提醒您,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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