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合同会引起什么样的纠纷
涉及到工程合同的多种矛盾多为:客户间合作协议(分包合同)矛盾、项目监理顾问之间协议的冲突(监理合同)以及对测量和勘探活动协议的不满(勘察合同),这仅仅是举例说明。
另有设计合同引起的分歧,例如:在建筑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优先权问题,工程质量争议,以及有关工程进度的问题,都是可能引发的问题之一。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工程合同会引起什么样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能否有效呢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其补充协议通常情况下被认为具有实效性。
众所周知,在任何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都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合同,而补充协议仅仅作为主合同的部分附加规定存在,并不具备取代主合同的资格。
仅签署补充协议而无主合同将导致协议效力的缺失。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主次分明的关系。
补充协议主要起到了对原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未作详细约定之处进行填补和明确的作用。
已签订的合同可以称之为主合同,而补充协议则属于从合同范畴。
补充协议的实质在于对原合同的补充或修改,通常需要明确指出,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原合同出现不一致甚至产生冲突的情况,应优先适用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
对于原合同中明确表示不可更改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等条款所做的修改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在签订合同后,如发现尚有必要对内容进行补充,可拟定相应的合同补充协议。
在起草合同补充协议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务必详尽且具体;其次,需阐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具体缘由;最后,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也需予以明确。